银行客户经理张某和贷款中介李某里应外合,违规发放贷款1亿元,此后发生多笔逾期坏账。
10月9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宝山区检察院)获悉,此前,该院办理了这样一起违法发放贷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最终,李某、张某等人均获刑。
为资质较差的中小微企业放贷
宝山区检察院介绍,张某大学毕业后,入职某银行工作,2015年开始担任对公客户经理,主要负责为有贷款需求的客户办理贷款业务。
2019年7月,张某接待了贷款中介李某和李某带来的客户。在交流过程中,李某提出他可以招揽到有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需求的客户介绍给张某,希望张某可以放松申请材料审核的力度,只要贷款审批完成、顺利放款,李某会按照每笔贷款1%给张某一定的好处费。张某答应,之后便开始了和李某的合作。
由于李某介绍的客户多是资质较差的中小微企业,因生产经营规模小,很难在银行申请到贷款。为此,李某通过伪造资产负债表、虚构购销合同等方式,为这些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进行包装。
收到客户的材料后,张某按照一般流程,需要实地查看客户的情况,拍摄客户与经营地的合影,但李某提交材料时,会一并提供客户与办公场所的合影,张某便心照不宣,不作进一步核实。张某还会帮助李某的客户对申报材料查漏补缺,确保材料质量达到审核标准。因此,经过张某的操作,李某介绍的客户可以顺利收到该银行的放款。
发生2100万元逾期坏账
就这样,张某共帮助李某成功办理了23个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银行发放贷款共计1亿元。张某成功收到了好处费30余万元。
直到2023年1月,这些业务中有多笔共计2100万元发生逾期坏账情况,张某主动辞职。而银行也发现了他收受好处费违规放贷的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
宝山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又在金融业务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李某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2023年9月4日以骗取贷款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李某提起公诉,于2023年12月27日以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2023年10月19日,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2024年9月18日,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对于案件中伙同李某采取非法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公司负责人,法院也作出了相应判决。
检察建议堵漏建制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张某的行为不仅有违银行工作职业廉洁性要求,更致使信贷业务资金遭受风险,严重影响金融监管秩序和社会稳定,而该银行未能及时发现员工上述行为,反映出银行运营管理、风险防范存在一定隐患。于是,检察官通过对该银行进行电话沟通、现场走访等,进一步了解到银行对贷款调查和审核机制存在漏洞,贷款资金用途监管措施欠缺等问题,为此,2024年2月24日,宝山区检察院对该银行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健全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制度、完善资金监管及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员工廉洁从业教育,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再次发生。
2024年3月21日,该银行作出回复表示,已对检察建议提出的内容进行分析研究,并在深化法治理念、加强员工异常行为排查、贷款调查及审查、贷款资金监管等方面作出整改;并在回函中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建议和指导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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