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保金罚决字〔2024〕9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赵有哨(时任云南龙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云南龙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未提交董事会审批”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山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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